一、目的: 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取得109年度或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1)第一類型:取得109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第二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總裝置容量在50峰瓩(含)以下者。
(3)第三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取得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1.自用型補助標準: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
2.併聯型補助標準:
(1)第一、第二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
(2)第三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總裝置容量100峰瓩(含)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總裝置容量101峰瓩(含)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3.本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890萬元整, 其中自用型及併聯型(第一、第二類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90萬元整,併聯型(第三類型) 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本補助計畫經費,本局得視補助情形,酌予調整,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五、截止申請期限: 1.申請期間及方式: (1)申請人應於110年8月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若符合資格給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止。 (2)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文件以「A4大小以上信封袋」密封,並以掛號方式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太陽光電補助)。 2.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建造執照影本(新建物檢附)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既有建物檢附)。 (3)主管機關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影本。本項文件未檢附者,申請案逕予駁回。 (4)台電公司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電網審查意見書及函文。 (5)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逕予駁回。 六、相關連結: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